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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報訊(通訊員 劉文玲 記者 劉盾)為進一步規范深圳市幼兒園辦學行為,改善辦學條件,近日,深圳市教育局制定了《深圳市幼兒園設立標準》。
標準共19條,分別從幼兒園人員配備、選址、辦學場地等方面,對新設立的幼兒園作出規定。在幼兒園人員配備方面,標準規定,幼兒園應當依法聘用具備相應崗位從業資格的教職工。根據服務類型及辦學規模,配備數量適宜的教職工。幼兒園全體教職工與幼兒比應不低于1∶7,全體保教人員與幼兒比應不低于1∶9,全體專任教師與幼兒比應不低于1∶15。每班至少配備2名專任教師和1名保育員或者3名專任教師。寄宿制幼兒園應在全日制幼兒園基礎上,每班增配1名專任教師和1名保育員。
標準規定,幼兒園辦學規模不宜超過12個班,每班幼兒人數不得超過小班25人、中班30人、大班35人、混合年齡編班30人。